关于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 0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办标函[2007]162号《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0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决定在本市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未申报过注册的人员)。
***有关部委或外省市在沪(进沪)单位的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其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采用网上申报及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申请者首先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技术咨询电话010-88370110),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申报数据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后上传数据。其次必须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技术咨询电话021-***170875),按照提示进行数据录入,核对申报数据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致后,保存数据后上传,按照下文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书面材料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受理书面材料的申请。
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粘贴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有红章的页面均需复印)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聘用合同;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如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5、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注:
1、所有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一式一份。
2、所有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
3、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与申请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申请注册和执业;申报单位不得同时向两个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将不予注册,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2、申报材料及费用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五、受理时间、地点
1、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4月24日~27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2、地点: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大厅。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ОО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