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私设办公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2012年06月14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近期,少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住所地以外,特别是在相关司法、行政机关附近私设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违法违规宣传等不良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本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引导和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组织专门工作力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检查,按照各负其责、跨区协作、统筹兼顾的原则,消除工作盲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力争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揽业务的行为,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本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的;
(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区县司法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区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向全体执业律师进行传达。在动员部署过程中,各区县司法局、律工委应当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律师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自觉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自究阶段
6月30日之前为自查自究阶段,由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自查自究工作。逐一核查本所及本所律师是否存在本次专项检查所针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体律师应当如实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有关情况。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结束后,应向各区县司法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查自究期间,对本所及其律师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能主动向区县司法局报告并及时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于确因住所办公面积不能满足需要,另行设立办公地,但未以此办公地承揽业务的,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实际办公地址变更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确实只有一处办公地的,在补办相应手续后,不作违法行为处理。
(三)全面核查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司法局应当组织力量,对在本区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特殊地点附近开设的各类使用律师名义的场所及宣传媒介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然后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本区县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本区县司法局处理;
2.外区县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转交有关区县司法局处理;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其承揽业务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处理;
4.发现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直接转交市律师协会处理。
同时,各区县司法局要对针对此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高度重视,收到一起、调查一起,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在全面核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
罚。对于在自查自究和全面核查过程中,蓄意隐瞒真实情况,意图逃避责任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按《律师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处理。
(四)集中处理和总结阶段
8月31日前,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完成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立案处罚或给予行业处分。同时,各区县司法局要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司法局。
四、构建长效机制
在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本区有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通过开设法律援助咨询点、定期巡查重点区域等方式,构建长效机制,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О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