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0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07年04月20日
沪府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务公开办制订的《200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200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和规范本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有关会议精神,把推行政务公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结合,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围绕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突出重点,形成亮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的重点工作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落实政务公开各工作机构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着力推进网上办事。以本市加快推进政务外网建设为契机,认真梳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制定上网计划,拓展网上办事深度。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集聚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表格、办事指南、办事机构、相关法规、网上咨询、监督投诉、便民问答等服务,逐步实现网上一办到底。整合政务资源,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协同办事审批。
(三)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浦东新区作为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全国部分地区和部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严格依法、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依法清权确权、实施流程再造、推进阳光政务、整合行政资源、形成长效机制等要求开展试点,为本市深化政务公开进行探索。
(四)依法、有序、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开。根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审计机关要认真向本级人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审计结果,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进一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
(五)进一步搞好行政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电话号码公开。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各政府机关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电话号码公开工作的意见》,通过上海电信114热线系统、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有关电话号码,方便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用电话办理信访、投诉、咨询等事项。
三、努力拓展政务公开面上工作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政府管理,贯穿于公文办理全过程,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报备各类公文信息。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动拆迁、环境状况、就业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加大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搞好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严重影响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在部分区县和市政府部门,开展建立包含有法人、空间地理、行政业务等内容的政府信息数据库的试点。
(二)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重点抓好一网(政府门户网站)、一厅(行政服务中心)、一站(政府档案馆集中查阅)、一线(114电话查询和服务热线)的载体建设。政府门户网站要围绕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政民互动开展工作。行政服务中心要坚持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实现一口受理、一次告知、内部流转、限时协办的运作方式。政府档案馆要扩大服务功能,推出主动公开的一站式查阅和依申请公开的一口式受理。同时,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务公开形式。
(三)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重心下移。乡镇要重点公开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街道要重点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为民实事项目的实施及进展情况等公共服务事项。基层站所要重点公开办事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四)充实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公用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深化办事公开制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各类学校要主动公开招生入学考试、教育收费、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帮困助学等内容。各级医院要公开就诊程序、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继续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等。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要及时公开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10项内容。
(五)规范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和依据。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依据,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四、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基础性工作
(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定期沟通,及时商议有关事项,确保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各区县、各部门政务公开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前的各项准备。
(三)组织督促检查。要坚持内部考评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政务公开评价体系。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下半年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监督考核,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有关工作。
上海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