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加强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继续做好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同时,对本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人民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管理构架,市卫生局已独立设置卫生监督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卫生监督科,统筹管理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以适应卫生监督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六)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性质、名称和级别。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属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级别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和“条块结合、条抓块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可设置办公室(法制科)、行政科、审核发证科、医疗执业监督科、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等六个科室。对于管辖范围内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相对人数量较少的区县,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科和职业卫生监督科职能可进行整合,成立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和环境卫生监督科。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机构统一冠名为××区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可设在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内。
(八)人员编制与职数设置。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职数设置,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220号)和《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沪编〔2006〕124号)文件精神,按照坚持精简高效、按需设定的原则进行配备。
(九)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派出机构。管辖面积广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可参照“每3-5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的原则设置若干个派出机构(分所或执法中队),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在本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人员编制数中解决。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日常巡查和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的执法任务以及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同时,原根据《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