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城保社会保险缴费比例2004年09月16日
文件依据:市政府2004年29号令、市政府2004年33号令、沪府办发(2004)45号
一、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
单位:12%;个人:2%;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
单位: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
单位:0.5%;个人不缴纳。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