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提请出口企业及时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通告2004年09月15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请各有关出口企业抓紧时间收齐有关单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免)税申报。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14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4 22:10:0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