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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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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