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关于做好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9]124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就2009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合作社;
2、合作社成员30人以上(指出资或其他形式加入合作社的正式成员,农机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成员人数可放宽为2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以建立服务或销售关系为依据,养殖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放宽为不少于50户);
3、种植业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粮食合作社可放宽为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的产品60%以上由合作社组织销售,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带动和组织作用;
4、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有固定办公场所,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6、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7、对外经营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8、在同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经营绩效显著,发展前景良好。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1、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备添置;
3、农产品新品种引进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推广;
4、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设施装备添置;
三、扶持重点和标准
1、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
2、优先考虑市级示范合作社、区域性营销类合作社、区县合作社联社的申请;
3、项目安排突出公共性、公益性,重点扶持能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施;
4、市级财政扶持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40万元;
5、2007年―2008年享受过项目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一般不再安排。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各区县农委统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2、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报区县农委;
3、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排序,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外,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合作社章程;
2、工商营业执照;
3、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工商登记成员名单和股东成员认购股金的清单(加盖合作社公章);
5、带动农户需附当地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证明;
6、涉及场地、库房建设、改造等用地项目,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造证明;
7、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申报项目决议(附成员签名)。
五、报送日期和地点
1、申报时间:二九年六月三十日前
2、申报地点: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联系电话:52161136
4、联系人:顾继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9年6月12日
各区县项目申报控制数
区县 | 控制数 |
闵行区 | 5 |
嘉定区 | 7 |
宝山区 | 2 |
浦东新区 | 7 |
奉贤区 | 14 |
松江区 | 10 |
金山区 | 10 |
青浦区 | 8 |
崇明区 | 12 |
合计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