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2004年08月10日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质量技监局、发改委、国资委(办)、经委(商委)、建委、农委、外经贸委、信息委、旅游委、工会、团委、工商联、各国资出资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市质协:
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全国总工会和团中央关于开展2004年“质量月”活动的要求,经“上海市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各组成单位共同研究,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市开展“2004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源头抓质量,推进名牌战略,倡导质量诚信,强化市场整治,全面提高上海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活动主题
今年全市质量月活动的主题是:质量展现城市精神,质量保障安全健康。
三、活动内容
(略,详见政府信息公开《关于开展“2004年上海市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四、其他事项
1.企业是质量工作的主体,各行业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以总结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持续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和建立卓越管理模式为重点,发动和组织广大企业开展有行业特点、企业特色的质量月活动,进一步强化广大员工的质量意识,为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2.质量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各区(县)质监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充分依靠和协调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统一的“质量月”活动领导机构,做好“质量月”活动的组织工作,使区(县)“质量月”活动既形式多样,又富有成效。
3.新闻舆论宣传和监督是振兴上海质量事业的重要保障,各新闻单位要抓住政府、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重点,深入“质量月”活动的第一线,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采访和宣传报导,推动全市“质量月”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4.各区(县)质监局和各行业要认真做好今年“质量月”活动的总结工作,并于10月20日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市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