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改进定额管理研究费缴纳工作的通知2004年08月09日
沪建标定(2004)第0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国家和本市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规范定额管理研究费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对本市定额管理研究费的缴纳工作做如下改进:
一、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市建筑工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第298号]的规定,定额管理研究费计费基数为直接费,收费标准为0.5‰,直接费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第009号、沪财预(2002)第24号]的规定,在上述基础上下降30%。
二、市标准定额站继续委托市资质资格办和各区、县建管所收取定额管理研究费。
三、施工企业在缴纳定额管理研究费时,须携带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与上述两者金额一致的工程造价电子文档(可以软盘、光盘或优盘等形式),到市标准定额站核验定额管理研究费,由市标准定额站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定额管理研究费核验章",填写缴纳数额,再到市资质资格办施工企业资质监管科办理合同备案,并按该数额缴纳定额管理研究费。具体流程如下: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后凡未缴纳定额管理研究费的均按上述流程进行缴纳。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与资格管理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