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2007年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2007〕18号)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监〔2007〕199号)要求,现就开展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计量认证评审发证工作。
2.加强对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符合性检查。
3.打击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超资质范围,出具公证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工作内容
1.进一步完善评审发证工作。一是制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指南,完善和规范评审的组织、实施、审核等全过程;二是对本市计量认证评审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三是加强对受委托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公证、公信、公“评”。
2.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一是把百姓关心,社会关注,投诉较多的热点领域确定为重点监管领域,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行业作为本次整顿规范的重点;二是把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独立性和公证性列为重点检查项目,对已获证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重点检查。
3.分步扎实推进整顿规范工作。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制宣传;二是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处罚;三是检验检测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4.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检验检测水平。一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二是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培育良好的竞争市场环境。由市计量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行业骨干队伍组织开展行业内实验室间比对,提高行业整体检测水平。
三、工作要求
1.在市整规办的统一领导下,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2.市计量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要以专业委员会为平台,做好相关工作:提出本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自律要求;督促会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指导会员单位参加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各项能力验证项目;组织行业内的实验室间比对,并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参加。
3.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委托实验室管理和技术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对未加入专业委员会的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和各区县、各行业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督促和指导,并实施行业内实验室间比对工作。
4.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组织,市计量测试学会牵头,市计量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参与,共同制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能力验证方案。市计量测试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组织编写《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指南》,市计量测试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6.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组织对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员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我局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市计量测试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7.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组织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计量测试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时间节点
1.5月31日前,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等中介组织须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上报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作方案。
2.6月30日前,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等中介组织须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上报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3.6月15日前,市计量测试学会须上报能力验证方案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经批准后实施。
4.6月30日前,各计量认证获证单位须完成自查自纠。7月1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对计量认证获证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对未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或超资质范围出具公证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65投诉或反映。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计量认证获证单位自查表
实验室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序号 | 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 查 重 点 | 检 查 结 果 | ||||
符 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缺此项 | 检 查 情 况 简 要 描 述 | ||||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 1.1 | 实验室法人地位 |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 |
|
|
|
|
|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
|
| |||
非独立法人的有法人授权文件(法人授权书)。 |
|
|
|
|
| |||
1.2 | 组织机构 | 组织结构和所有管理、操作、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明确。 |
|
|
|
|
| |
1.3 | 管理层人员 | 最高管理者有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
|
|
|
| |
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背景满足岗位需要。 |
|
|
|
|
| |||
技术主管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
|
|
|
|
| |||
1.4 | 体系文件 |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工作表格充分、完整,现行有效。 |
|
|
|
|
| |
1.5 | 内部审核 | 是否按计划有效开展内部审核。 |
|
|
|
|
| |
1.6 | 管理评审 | 是否进行了管理评审,其输入、输出明确。 |
|
|
|
|
| |
1.7 | 纠正、预防措施 | 上次评审中的不符合项目有效整改,不再有类似现象发生。 |
|
|
|
|
| |
1.8 | 组织和人员变更 | 获证后,机构如有变动,是否对检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主要负责人(含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更是否按规定报计量认证发证部门备案。 |
|
|
|
|
| |
二、 环 境 和 仪 器 设 备 | 2.1 | 检测工作环境 | 检测所需的温度、湿度、防尘、噪声、抗干扰等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
|
|
|
|
|
2.2 | 设备环境设置 | 仪器设备的摆放不存在相互干扰或不利于或不符合检测工作流程的要求。 |
|
|
|
|
| |
2.3 | 仪器设备配备 | 在用的仪器设备与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及其相关技术文件的技术指标相适应。 |
|
|
|
|
| |
2.4 |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 |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时记录,设备档案规范。 |
|
|
|
|
| |
2.5 |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 | 所有用于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溯源(检定/校准)。 |
|
|
|
|
| |
2.6 | 状态标识 | 仪器设备上的状态标识具有唯一性、有效性,能明确表明其状态。 |
|
|
|
|
| |
2.7 | 安全管理 |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有要求的,制定了管理文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 |
|
|
|
|
| |
2.8 | 环境保护管理 | 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物、噪声等有效管理。 |
|
|
|
|
| |
三、 人 员 | 3.1 | 岗位证明 | 所有检测人员定岗定责,持证上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检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资质规定的,应满足相关的要求,如无损探伤检测等。 |
|
|
|
|
|
3.2 | 人员资格 | 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劳动关系证明。 |
|
|
|
|
| |
3.3 | 人员培训 | 根据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有记录。 |
|
|
|
|
| |
3.4 | 人员技术档案 | 技术档案是否一人一档,符合档案的基本管理要求,方便查阅、信息完整。 |
|
|
|
|
| |
四、 检 测 管 理 | 4.1 | 检测报告 | 检测报告信息充分、表述清晰。 |
|
|
|
|
|
检测结论、意见用语正确。 |
|
|
|
|
| |||
由计量认证发证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
|
|
|
|
| |||
4.2 | 检测原始记录 | 检测的原始记录信息充分、可追溯。 |
|
|
|
|
| |
正确填写和更改检测记录;有校核人员签字;编号、页码等标识正确。 |
|
|
|
|
| |||
4.3 | 证书、标识 | 正确宣传已获得的计量认证资质范围。 |
|
|
|
|
| |
检测报告无超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超资质范围盖CMA章的现象。 |
|
|
|
|
| |||
4.4 | 法定计量单位 | 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
|
|
|
| |
4.5 | 检测标准、方法 | 在用的产品、检测方法标准现行有效,并予以标识。 |
|
|
|
|
| |
五、 样 品 管 理 | 5.1 | 样品管理 | 样品具有惟一性标识。 |
|
|
|
|
|
样品接收有样品状态描述。 |
|
|
|
|
| |||
具有样品全过程记录。 |
|
|
|
|
| |||
样品保管条件确保样品不损坏、变质。 |
|
|
|
|
| |||
六、 检 测 监 督 | 6.1 | 申述、投诉处理 | 有制定处理客户申述、投诉的规定。 |
|
|
|
|
|
记录客户申述、投诉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
|
|
|
|
| |||
征求客户意见。 |
|
|
|
|
| |||
6.2 | 证书、印章的保管 |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有专人保管,无涂改现象。 |
|
|
|
|
| |
CMA标识图形符合规范,有效期、证书号正确。 |
|
|
|
|
| |||
6.3 | 监督员工作 | 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
|
|
|
|
| |
6.4 | 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 | 是否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计划,或主动寻求参加实验室间比对。 |
|
|
|
|
| |
6.5 | 内部质量控制 | 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方案,按计划实施检测质量控制。 |
|
|
|
|
| |
七、 公 正 性 和 保 密 性 | 7.1 | 防止商业贿赂 |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防止和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制定相应反商业贿赂措施。 |
|
|
|
|
|
7.2 | 公证检测行为 | 不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
|
|
|
|
| |
不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
|
|
|
|
| |||
不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
|
|
|
|
| |||
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管理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职责、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
|
|
|
|
| |||
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
|
|
|
|
| |||
7.3 | 保密性 | 检测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包括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