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2004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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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文件精神,为了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本市化肥生产用电价格通知如下:
一、合成氨生产用电价格继续按照本市电价目录中“合成氨”电价标准执行。
二、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与合成氨生产相同的电价政策。
请上海市电力公司配合本市主管产业政策的有关部门,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并对化肥企业的用电情况加强管理,努力实现价格调控与调节用电需求、节约电力资源和优化产业布局相结合,使这一优惠政策发挥更好的作用。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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