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委关于参加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通知
沪旅〔200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宣传推介我国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展示旅游业发展最新成就,增进与世界旅游业界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国家旅游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举办的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将于2007年11月1日至4日在云南省昆明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为做好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参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会规模
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可安排2000个标准展位。
交易会设专业交易日(2007年11月1日、2日)和公众开放日(2007年11月3日、4日)。
交易会将邀请海外主要旅行批发商作为买家,与各参展单位广泛开展业务洽谈及赴地方考察活动。
二、交易会参展资格
各旅游管理机构、旅游协会、旅行批发商、国际旅行社、旅游景区(点)、航空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酒店及酒店管理集团、旅游度假区、会议展览中心、计算机预订系统、市场开发咨询机构、旅游新闻媒体等均可报名参展。
三、参展方式及展位确定
市旅游委作为上海组团单位,将组织在沪旅游企业统一参展,各单位不可单独报名参展。
有意参展的单位,请填妥本通知所附《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展位预订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参展费用于2007年6月20日前一并交至市旅游委下属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收到展位预定申请书及参展费用后,会展中心将向各单位寄发展台确认凭证及有关的参展信息。
各参展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组织与联络工作,并将其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于2007年5月20日前传真至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
四、交易会展台设置
为体现上海整体形象,本届交易会上海展区将以参展单位承租标准展位、市旅游委负责总体设计和特殊搭建的形式组成。
价格:每展位8300元人民币,在2007年5月31日(以汇款日期为准)前报名参展并缴纳全部费用的单位,每展位可享受800元人民币的优惠。
展台订购期限: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
注意事项:展台不允许合租。本次交易会上海展区内各参展单位原则上不设小特装区。
五、展台搭建与广告
2007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上海展区指定上海兴华旅展览有限公司为本届交易会的主搭建公司;指定上海兴旅广告有限公司为本届交易会上海展区广告与赞助总代理。
六、本届交易会上海展区招展机构
上海展区招展机构设在市旅游委国际旅游促进处。具体招展工作指定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进行。
市旅游委国际处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16室
联系人:周爱梅、杨轶木
电话:23115525、23115524
会展中心地址:中山西路2368号华鼎大厦26楼
联系人:陈华榕、高之颖
电话:51105000-2608、2615
传真:51105006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研究,认真落实,充分利用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有利机会,做好本单位的对外宣传促销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