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38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做好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具体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地点见***。
二、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后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市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