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2004年08月03日
沪食药监药安〔2004〕532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决定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制剂)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最近又下发了《关于开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2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注册在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自***原料药和***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以来,***原料药及其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流向,以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和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质的审查情况;
(二)***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流向,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尤其是否存在直接贩卖而造成***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
(四)医疗机构使用***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
三、专项检查要求:
(一)各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工作,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辖区***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各分局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情况,联合追查***的销售流向;
(四)作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建立特殊药品监督检查档案;
(五)落实加强本辖区***特别是其制剂的管理措施,切实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六)专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专项检查时间进度:
(一)专项检查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结束;
(二)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经过本次专项检查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做到日常监管与专项、突击检查相结合。对违反***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发现新的贩卖***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