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办关于开展上海市博士后工作评估试点的通知2004年07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博管办《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试点的通知》(博管办[2004]2号)的精神,上海被列为首批评估试点省市。为做好本市博士后评估试点工作,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上海市博士后工作评估试点的通知》(上博办[2004]1号),对在沪各设站单位提出评估试点要求,通知如下:
1、试点评估范围为2001年以前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1年后被批准设站的单位不列入此次评估统计范围,但须填写自评报告并上报,作为博士后工作先进单位评选依据。
2、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本市博士后评估试点工作,并负责答疑、汇总和抽查等具体工作。
3、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表》以及相关说明认真填写,并将本单位评估结果报送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4、各单位填写的自评报告及评估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造假。评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告。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请于8月13日之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请于9月13日之前将评估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送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6、本通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表》以及相关说明请从www.21cnhr.com。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0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