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7〕5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的可控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56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的基础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现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促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完善措施、消除隐患,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水平,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安全现状评估,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实时监控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体系,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加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安全现状评估,企业上报重大危险源数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采集和登记工作,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落实措施,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能力。通过安全现状评估,对查实的问题,督促企业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和完善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增强预防能力,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体系,提高突发事故处理能力。
(三)健全制度,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明确分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有效监管。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即日起~5月底)。
选择13个重大危险源为安全现状评估试点,以利于统一规范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迅速动员,组织落实,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凭证等,以备提供。
第二阶段:评估阶段(6月~9月底)。
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数量,由市局统一平衡,会同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发布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全面开展安全现状评估工作。评估经费由市局出资。相关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的资料、凭证应真实有效。中介机构对安全现状评估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客观、科学、公开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符合评估导则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隐患应逐项列出,分别报送市和所在地安监局,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产整顿的,应当立即报送。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根据安全现状评估结果,市和区、县安监局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对隐患特别严重,必须停产整顿的,应依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应书面报市或区、县安监局,并进行复查确认。对经复查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的领导,要把本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二)规范评估,保证质量。为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本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现状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现状评估结论负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配合做好本次安全现状评估工作,上报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若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各级安监部门将依法对企业予以相应处罚。
(四)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认真做好本次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的总结。各区县安监局、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总结于2007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