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印发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2012年07月12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2年7月11日
上海市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
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满足急需的原则,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二、根据司法部关于2012年度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经初步了解各公证处上报情况,今年上海拟通过考核任职公证员的名额确定为5人。具体分配如下:
单位 | 徐汇 | 闵行 | 机动 |
数量 | 2 | 1 | 2 |
三、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除按照司法部《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
本市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满十年的法官、检察官;曾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曾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或律师。
(三)符合公证处业务拓展需要,曾在金融、航运等行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男性年龄为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由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七、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选应当在本地区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完成初审、公示程序后,出具书面的初审意见,于2012年6月25日前上报至市司法局。
八、市司法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被推荐者基本符合条件的,按中国公证协会的具体培训方案,安排参加考核任职培训。
九、市司法局从9月份开始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方案第三、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于2012年9月15日之前,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十一、市司法局受理考核任职的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并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十二、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