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20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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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行为,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2011年印发的《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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