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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单位:
  为更有效地做好本市下一阶段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22号,***)的要求,各区县应结合辖区实际,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不变,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部署,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治疗,加强实验室管理,加大对产生安全隐患的排除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自我保健能力,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就调整完善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有关措施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
  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不再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街道(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实施居家(住地)医学观察或随访。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员;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中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一人,前后排各三人。
  (一)对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密切接触者,经告知并发放《医学观察告知书》后,实施自主居家医学观察。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掌握医学观察情况,及时做好指导,如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及时指导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对在本市无固定居所的密切接触者,由其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告知并发放《医学观察告知书》,掌握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负责采用电话或***等方式开展随访,以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和去向。如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及时指导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处置
  (一)各区(县)负责本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以及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医学观察或随访等工作;发现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暴发疫情时,应立即电话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应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会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和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暴发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督导疫情发生的区县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掌握各区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每周分析本市疫情流行情况,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工作
  各区县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流感网络实验室和流感哨点医疗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监测中的作用,及时掌握病毒变化和流行趋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一)各区县应按照上海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关于加强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措施的通知》(沪防疫〔2009〕24号)的工作要求,做好病例散发状况下的各项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本市19家国家级、12家市级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落实人员切实做好流感样病例登记、分析和报告工作等监测工作。各区县做好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集体单位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发现、报告的调查处理等监测工作。
  (三)本市19家国家级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开展对具有流感样症状和流行病学史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病原学监测;其余12家市级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在流行季节每周采集5-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监测;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如发现重症病例,或重点人群(托幼机构、学校和养老机构人员),应及时采集病例标本,并送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例病原学检测。
  (四)各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送检的标本及本辖区内发现的暴发疫情病例标本的甲型H1N1流感检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经认证、指定的流感网络实验室负责开展流感病毒的分离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分离到的病毒开展分型鉴定,密切关注流感病毒变异情况,并将每月疫情监测与病原学检测情况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为贯彻“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甲型H1N1流感防控策略,防止本市发生学校等集体单位暴发疫情发生,各区县在全面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
  (一)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42号)要求,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各项措施,防范暴发疫情发生和传播。
  (二)各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宾馆、超市等集体单位按照上海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关于加强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措施的通知》(沪防疫〔2009〕24号),落实防控工作,采取环境清洁、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减少大型集会,室内保持良好通风;患有流感样症状的人自觉做到居家休息治疗,减少与其他人群的接触。
  (三)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学校、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上报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派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卫发〔2009〕99号)、上海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关于加强本市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措施的通知》(沪防疫〔2009〕24号)要求,采取停课、放假等控制措施,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
  五、调整完善病例诊治程序,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区县级专家组,综合分析患者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做出诊断。本市各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均可作为病例确诊的依据。
  对甲型H1N1病例实行分类收治的措施。对轻症病例宜居家隔离治疗,如外籍或外地病例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应住院治疗的,可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重症病例应住院隔离治疗。
  对有明确接触史的重症病例或聚集性发热病例,发热门诊应立即采样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报告所在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区县专家组会诊,经会诊后为确诊病例的,即进行网络直报。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将重症患者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明确市、区两级定点(后备)收治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为市级后备定点医院。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辖区内一家二级综合医院作为区级后备定点收治医院。
  组建5个市级对口支援医疗队,一旦出现多例重症病例,根据救治需要医疗队将进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负责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
  六、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筛查和登记工作。及时向有发热伴类流感症状的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并将其转至发热门诊诊治。
  发热门诊继续保证24小时开放,并配备经培训的专职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如发现有发热伴类流感症状,同时具有甲型N1H1流感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应予以隔离治疗。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儿科专科医院)应设置隔离留院观察床,以确保应对本市甲型H1N1流感散发状况及社区甲型H1N1流感传播、暴发和流行时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工作要求,科学、有效地做好防护工作。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避免院内感染和疫情扩散。
  七、做好2009-2010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对重点人群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按照上海市2009-2010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在今年9月前安排2009-2010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对重点人群的接种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督导实施《上海市2009-2010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方案》。
  八、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为防范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各区县要按照卫生部和我局制定的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本市各级流感网络实验室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中开展临床标本的甲型H1N1流感病原检测,病毒分离培养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中进行。有关科研工作、大规模病毒培养及动物实验等实验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中进行。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经市卫生局严格生物安全认证后指定的生物安全二级流感网络实验室负责开展本市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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