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关于展览展销会广告的审查提示
各媒体单位:
近期,本市部分新闻媒体发布的展览活动广告出现一些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包括主办单位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展览活动,或者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向外发布招展信息,或者发布虚假招展信息等等,违反了《广告法》、《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市展览活动的广告宣传行为,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展览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间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发展、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订货会,以及以“节”的名义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商品交易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交易会等。
二、举办展览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根据展览活动的不同情况具有或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在上海举办的国际性展览项目,应当具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2.在上海举办的冠以“中国”、“全国”字样的全国性展览项目,应当取得***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在上海举办的展览项目,明确标注展览场馆的,应提供展览场馆租用协议的有效复印件或者场馆单位向场馆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请备案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收件的《上海市展览场馆备案表》有效复印件;
4.在其他省市举办的地方性展览项目,应当取得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5.广告中标明有其他单位参与的,应当取得其他单位同意参与的书面证明。
三、利用广告发布招展信息的,广告发布主体应当是主办单位或者是经过主办单位书面授权的承办单位。未经书面授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广告。
四、利用广告发布招展信息,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1.广告中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展览规模、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的介绍应当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2.未征得其他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在广告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3.未取得***有关行政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在广告中将活动冠以“中国”、“全国”字样。
4.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应当在广告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展览活动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对违法发布招展广告的相关责任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依法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