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交委关于下放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权限的通知2012年07月20日
沪建交〔2012〕684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沪府[2012]50号)要求,部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下放到各区,由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经研究,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由区(县)立项的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具体按沪府[2012]50号文***1范围执行。
二、机构设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级政府管理分工原则,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成立抗震办公室,该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固定办公场所,单独挂牌。
三、机构职责
(一)区(县)抗震办公室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日常审查工作,对具体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以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抗震办公室名义,单独出具抗震审查意见,并报市抗震办公室备案。
(二)在市抗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上海市十二五工程抗震防灾规划,会同区住房、规划、民防等相关部门,研究编制区(县)工程抗震防灾规划。
请据此商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相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同时,应进一步充实、落实相关专家库和完善审查工作流程,报市抗震办备案。
四、超限高层建筑、复杂结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专项审查等仍应报市抗震办审查。
五、区(县)抗震办公室业务上应当接受市抗震办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每季度将抗震设计审查情况向市抗震办备案。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