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2015年11月05日
市监狱管理局,局政治部、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发〔2015〕7号)要求,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系统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上海监狱系统通过深入开展现代警务机制建设,优化警务管理流程,完善罪犯计分考评制度,积极推进狱务公开试点工作,执法管理工作能级明显提升。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监狱系统狱务公开的整体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公开的内容、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是上海司法行政系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上海、平安上海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主动适应监狱工作新常态、积极回应社会公众新期待的重要载体。上海监狱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进一步认识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性,锐意进取,凝心聚力,上下联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深化狱务公开的原则
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总原则,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问题,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准确、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强化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根据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内容,切实推动监狱执法内容、方式、制度和服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三、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内容
(一)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4.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程序、结果。
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情况。
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3.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
1.监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罪犯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3.监狱对罪犯实行考评、分级处遇、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4.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探亲的结果。
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以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
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对罪犯,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为单位全面公开刑罚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和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
1.监狱协助人民法院收缴罪犯财产刑款的程序、途径。
2.罪犯计分考评程序和结果。
3.罪犯认罪悔罪评估的程序和结果。
4.老年犯、病犯、残疾犯评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5.罪犯严重违纪处理的程序和结果。
6.罪犯接受心理矫治的条件和程序。
7.罪犯入监体检的项目和程序。
8.罪犯参加学历教育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9.罪犯狱内消费的种类、程序、标准。
10.罪犯亲属汇款的途径和数额标准。
11.罪犯私人物品管理的程序。
12.监狱认为依法应当向罪犯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有关信息,监狱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
1.监狱受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结果。
2.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结果。
3.罪犯财产刑的履行情况。
4.监狱认为可以依罪犯及其近亲属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大力拓展狱务公开途径
(一)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有关信息,可以依法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也可以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
(二)坚持和完善狱内狱外、网上网下等宣传手段和公开方式,强化互联网狱务公开概念,大力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使罪犯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获取公开信息更加便捷及时高效。
(三)全力推进上海监狱系统狱务公开一个网站、一条热线、一个平台、一个窗口、一个机制和一张信息卡(罪犯专用的一卡通)六个一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和狱内应用系统功能开发运用,提升狱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约化水平。
1.完善门户网站功能。2015年9月底前,完成市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海监狱)功能开发建设和系统改造升级,全面实现监狱执法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执法文书等社会公开信息网上发布、网上公开、网上查询和狱务网上咨询,将其打造成上海监狱系统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2.开通狱务公开热线。2015年10月底前,开通并向社会公开上海监狱系统狱务公开服务热线电话,接受罪犯近亲属狱务咨询、信息查询和投诉建议等,落实工作时间专人接听解答。
3.建设网络公众平台。加快市监狱管理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线运行推进步伐,优化栏目设置,强化社会公开狱务信息发布、查询、咨询等功能开发建设运用。2015年12月底前,正式开通市监狱管理局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4.优化会见窗口建设。在各监狱会见室统一设置狱务公开专栏、多功能显示屏和触摸式智能查询机,扎实推进监狱会见室狱务公开窗口达标建设,进一步完善狱内宣传手段、信息公开措施和查询服务功能。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各监狱会见室狱务公开窗口达标建设。
5.建立新闻发布机制。落实市监狱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等通报监狱刑罚执行、罪犯权益保障、执法管理活动等情况。如遇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由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情况等。
6.优化一卡通功能。积极推进罪犯个人服刑信息的数据集成整合,认真总结罪犯一卡通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优化功能开发应用,全面实现罪犯在狱内生活场所自助查询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执行变更、劳动报酬、狱内消费等个人服刑信息。
五、着力构建狱务公开长效机制
(一)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各新收、常押、出监监狱(监区)在罪犯新收、新调入监后,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其家属,告知罪犯服刑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通过入监教育、发放罪犯服刑指导手册、监狱狱务公开手册或罪犯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告知罪犯基本权利义务。
(二)强化罪犯服刑信息公示制度。应当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狱内公示,规范和完善公示内容,严格公示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
(三)健全执法监督员制度。总结推广狱务公开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市监狱管理局聘任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范围、条件和工作职责以及参加狱内执法监督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等,切实发挥执法监督员对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加强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罪犯个人电子档案,推进刑罚执行软件运用优化升级,构建监狱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实现执法办案过程全程留痕、信息互通共享。
(五)建立健全门户网站管理制度。落实门户网站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将市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纳入上海司法行政一体多翼对外服务网站端综合体建设的重点内容,研究制定《市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明确公开信息编制、报送、审查和发布、维护、更新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要求。
(六)建立健全监狱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狱执法情况通报会,主动向驻监检察官、执法监督员、罪犯近亲属、社会人士和新闻媒体等通报监狱执法管理和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健全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众、面向罪犯近亲属、面向罪犯,立足顶层设计,突出需求导向,明确不同种类、不同性质公开信息的编辑规范,统一制式标准,规范狱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审核、维护、更新和保密审查等工作流程,确保狱务公开信息发布规范、安全、有序。
(八)组织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主动向社会公众、罪犯亲属公开监狱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内容、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为社会公众和罪犯亲属亲身、实地了解监狱执法管理情况提供便利。各监狱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活动安排等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市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
(九)制定依申请公开流程。研究制定《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及其近亲属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六、全力保障狱务公开有序推进
(一)市司法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治部人事警务处、法制处、监狱戒毒矫正工作指导处、法制宣传处、信息技术处负责同志任组员的深化狱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应当分别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办公室、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教育改造、信息技术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全面负责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保障和监督指导。
(二)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要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上海监狱系统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三)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进一步细化向社会公众公开的23项信息和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10项信息以及向罪犯公开的有关事项,精心编制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等公开的执法权力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和执法文书清单。大力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监狱阳光执法机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不断提升监狱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
(四)大力开展狱务公开文明窗口创建活动,总结提炼和推广狱务公开好的经验和做法。应当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深化狱务公开工作进行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上海监狱系统深化狱务公开工作。
(五)健全考评机制,切实将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市司法局对市监狱管理局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查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落实责任机制,对狱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职、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