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交委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07月20日
沪建交〔2012〕70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的通知》(交搜救发〔2012〕8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建设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与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信息处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中规定的18类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的范围,实行分类归口上报。
二、委应急办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委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审核和报送;委建设市场监管处、设施运行处、综合交通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续报信息的提供、审核工作。
三、涉及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由委办公室会同委应急办负责信息上报;委建设市场监管处会同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四、涉及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损、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以及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由委办公室会同委应急办负责信息上报;委设施运行处会同市路政局负责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五、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以及涉及危险品运输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突发事件,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信息上报,并同时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委综合交通处会同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突发事件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六、涉及黄浦江水域、长江上海段、上海沿海海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由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信息上报和续报工作,并同时报送市建设交通委。
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建交〔2011〕770号)中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责任分工》(交搜救发〔2012〕89号文***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责任分工
(交搜救发〔2012〕89号文***2)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公路局、水运局、道路运输司、安监司、搜救中心、质监局、海事局、救捞局及其他相关司局)
二、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水运局、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捞局)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搜救中心、海事局、救捞局)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水运局、道路运输司、搜救中心、海事局)
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水运局、安监司、公安局、搜救中心、海事局)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水运局、安监司、公安局、海事局)
七、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水运局、海事局)
八、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公路局、路网中心)
九、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公路局、水运局、路网中心、海事局)
十、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道路运输司)
十一、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道路运输司)
十二、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办公厅、水运局、道路运输司)
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办公厅及其他相关司局)
十四、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人劳司、水运局、道路运输司及其他相关司局)
十五、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水运局、国际司、搜救中心、海事局)
十六、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水运局、道路运输司、公安局、搜救中心、海事局及其他相关司局)
十七、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人劳司、水运局、道路运输司、科教司)
十八、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公路局、水运局、道路运输司、安监司、搜救中心、质监局、海事局、救捞局及其他相关司局)
十九、对于不在以上18类突发事件范围之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应急办接收后及时抄送各相关司局,由各司局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