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转备案证明的有关通知2004年07月09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规定》(沪建研[2004]415号)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建材供应商按承办机构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及时办理手续,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验证备案证明或防伪复印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一)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承办境外国外、外省市和本市尚未建立建材质监机构地区建材供应商的备案管理。
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受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建材供应商的备案管理。
(二)商品混凝土产品的备案手续由市建材质监站集中办理。
二、原准用企业的备案转换工作安排如下:
(一)水泥类产品办理时间:2004年7月1、2、5日;
(二)墙体材料类产品办理时间:2004年7月5日―7日;
(三)商品混凝土类产品办理时间:2004年7月8日―9日;
(四)建筑砂石类产品办理时间:2004年7月12日―13日;
(五)管道类产品办理时间:2004年7月13日―14日
(六)防水材料类产品办理时间:2004年7月14日―15日。
三、原准用企业的备案转换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市建材质监站的《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的通知》。
企业可登录上海建材质监网(www.shjczj.gov.cn)查询、有关管理要求和表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