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印发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9〕9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
为了加强本市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区(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区(县)考试中心)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算机考试的区(县)考试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县)考试中心是指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批准设立的计算机考试的考核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区(县)考试中心的监督管理。上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业务上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区(县)考试中心职责
第五条区(县)考试中心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第六条区(县)考试中心必须按市安全监管局、市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设置场地、计算机软硬件等设施和配备人员,保证考试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条区(县)考试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算机考试,加强本中心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区(县)考试中心管理
第八条区(县)考试中心应当每日查看市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信息,提前考试人员名单。
第九条区(县)考试中心应做好考场相关规定的公示,在考场醒目位置设置考场分布图、考试程序指南、考场管理制度、考生须知、考场监督电话、安全通道等公示牌。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在正式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衣着整洁,积极热情为考试人员服务,做好咨询、接待、组织、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监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应认真核对考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合理有序地安排考试人员进入考场。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迟到15分钟或证件不全者不能参加本场考试。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向考试人员宣布考场纪律,不准考试人员将与考试有关的教材等资料带入考场,不能提示或回答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考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将通讯设备置于关闭状态。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应立即提出口头警告,对经两次警告仍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继续违纪、舞弊的考试人员应按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得在考场内看书、闲聊等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区(县)考试中心应认真做好每场考试日志,及时统计、记录缺考和违纪等情况。考试完毕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结果。全天考试结束后,应做好考场的清洁卫生和安检工作,定期对考试用机检查、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遇不可抗因素造成考试无法进行的,区(县)考试中心应及时与市考试中心联系,做好应急措施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以及市考试中心应加强对区(县)考试中心的巡考,定期评估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市考试中心、区(县)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勤政廉洁的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和其他形式的馈赠,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如违反规定,视情况暂停该中心考试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者,经查实取消该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区(县)考试中心存在违纪、舞弊、代考等行为的,经查实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作暂停考试一个月处理,第三次作暂停考试三个月处理。三次以上暂停该中心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区(县)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者,视情况暂停该工作人员工作或取消监考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