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市教委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07月02日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用人单位:
现将《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全面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现就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的2004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就业协议书原件及相关的就业证明(已提交进沪就业申请表的可免于提供);
4、毕业生所在高校开具的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5、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验原件)。
以上第4、5项在毕业离校前可暂缓提交,待毕业离校后补齐。
三、申请受理
委托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申请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正式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受理单”。
四、有效期核定
对于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按申请人的就业协议书所签订的聘用年限,核定1年或3年有效期的《居住证》;对于部分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薪资达到1500元(含)以上的,可核定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五、受理期限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居住证》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以后的申办、续签等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