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9〕1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加快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详见***。
希望试点区根据《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做好相关的试点准备工作;同时希望其他区(县)积极关注试点工作,主动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市教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总结四个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