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和评审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5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学前教育机构的内涵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高本市学前教育的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和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职责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市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区域内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布局规划,加强办园指导,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发展。积极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教育改革实验,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严格办园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持和提升良好社会信誉,适度扩大学前教育的示范群体。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内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充分利用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优质资源,带动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3.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36号)的要求,坚持依法办园(所),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开展教育实践与研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保教队伍,主动与社区联手,构建社区、家庭、幼儿园(托儿所)协同工作的0―6岁的学前教育体系,主动为区域内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
1.完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评审制度、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对已认定的41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市教委原则上定期开展审验。对审验不符合要求、经整改仍无法通过的,将取消其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称号。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发展过程的动态评价,定期开展督学工作,促进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良性发展。
3.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要强化自我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加强日常保教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切实规范办园行为,积极履行服务义务,切实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三、开展新一轮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评审
1.评审原则和范围
根据本市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新一轮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评审将结合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成果,兼顾不同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实行全市统筹总量控制。本市各类一级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均可申报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
2.评审的基本条件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36号)的要求,申报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符合如下条件: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学前教育的各项的法律法规;办园思想和理念先进,尊重儿童发展规律;幼儿园(托儿所)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健全、完善;注重教改实践和教育研究;注重教师队伍建设,保教专业水准高;积极探索开放多元的办园体制,社会声誉较好。
3.评审工作安排
本论评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⑴7―8月,幼儿园(托儿所)自评。由提出申报的各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对办园的情况作全面总结,并对示范项目进行自评。
⑵9月,区县初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初审,择优上报市教委。
⑶10月―2010年4月,专家评审。由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各区县上报的幼儿园(托儿所)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
⑷2010年5月,授予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称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