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2012年07月26日
沪府办发〔2012〕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现就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合作
(一)建立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更好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构建多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组织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三)各中小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把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确保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对象,明确实施内容
目前,本市义务教育学生存在营养缺乏和肥胖(超重)共存的状况,部分学校学生就餐环境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待加强。针对这些问题,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点实施四项计划:
(一)营养缺乏学生营养补助计划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为农业户口即可)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免费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在市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学校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
实施上述政策后,原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政策停止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肥胖(超重)学生科学膳食指导计划
1.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制本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手册和系列宣传海报,发至各中小学校,并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宣传氛围。
2.各相关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自办报刊和举办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普及科学膳食知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促进学生健康。
3.由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营养师培训,加强其对学校的营养指导,并进一步做好对学生科学膳食、合理膳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4.由市卫生、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营养状况和膳食行为监测。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开展营养失衡学生干预工作,引导学生优化膳食模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全面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预防与营养失衡有关的慢性病。
(三)学生餐厅改善计划
1.新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沪教委体〔2011〕22号),配套设立标准化的学生专用餐厅,为学生提供卫生、清洁、温馨的就餐环境。
2.其他有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沪教委体〔2011〕22号文,逐步改善学生餐厅条件,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标准化建设。目前尚未设立学生餐厅的学校,要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设立规范、安全、卫生的学生就餐场所。
(四)学生食品安全质量保障计划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对中小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人人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知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供餐企业及提供原辅料的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建立健全主体资格台账。同时,要会同教育部门落实后续监管措施,确保其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持续、稳定达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教育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学生餐的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
5.卫生部门及供餐企业要开展相关研究,在确保营养和质量的前提下,努力从菜肴的口味等方面改善学生午餐,使学生充分吸收各种营养。
三、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一)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金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严格用于为学生供餐,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二)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定期公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建立实名制学生及用餐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三)各有关学校、供餐企业应全面公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