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上海至崇明长兴横沙三岛航线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2004年06月14日
市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建立崇明等三岛航线运价随市场燃油价格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函》(沪港航[2004]45号)收悉。经研究,为使价格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适应航运市场变化情况,更合理地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崇明、长兴、横沙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对三岛的运价管理进行改革,航线票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试行航线票价随燃油价格变动适当浮动的票价形成机制。具体通知如下:
一、票价浮动办法。根据燃油价格变化确定票价浮动幅度。0号柴油以2600-3200元/吨为基价范围,执行现行票价。油价波动以每吨600元为一票价浮动档,当航运企业实际购入的平均油价在3201至3800元范围内时,票价可以上浮;在3801-4400元范围内时,票价可再次上浮,以此类推。油价回落大于600元时,取消上浮,恢复原票价。当油价进一步下降2600元以内时,现行票价应当相应下浮。
二、票价浮动标准。客票每票1元,散席票价不浮动;机动车辆渡费每计费吨2元。
三、票价浮动期限。航线票价按季度浮动,以航运企业当季购入的平均油价(截止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5日)确定下季票价(自每季第一个月的10日起执行)。
四、做好票价浮动宣传工作。凡实行航线浮动票价的,航运企业应报市物价局和市港口局审核同意后,提前10天在售票窗口和候船室予以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航运企业应当建立燃油季度进货价格的核算制度。请宝山区、崇明县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区县内航运企业油价成本的监管,遇有燃油供求和价格发生异常变化时,请及时报告。
六、以上试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旅游季节船票票价上浮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请你局督促航运企业,做好加强运营管理,合理安排运力,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上海市物价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