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执行2005年版上海市中药炮制规范第一二分册(试行)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7〕398号
各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本局曾以沪食药监注[2006]024号和548号文分别对2005年版《上海市中药炮制规范》第一、二分册(试行)的执行工作进行部署。为统一2005年版《上海市中药炮制规范》第一、二分册(试行)的执行,做好相应的生产、监督和检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根据GMP要求,严格按《上海市中药炮制规范》第一、二分册(试行)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包括含量测定项目在内的全部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不得出厂。
2、食品药品检验所在相关饮片检验过程中,检验结论应综合包括含量测定项目在内的全部质量指标。
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食品药品检验所应重视《上海市中药炮制规范》执行含量测定工作,积极积累饮片检验过程中含量测定项目的相关数据,并按月汇总,报本局药品注册处。
4、在2008年1月1日前,暂不将含量测定项目的检验结果作为药品监督处罚的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