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进一步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中小学课程资源通知
沪教委基〔2009〕5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本市中小学课程资源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6〕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7〕62号)的要求,本市自2006学年起先后两批共17个科普教育基地向本市中小学开放,取得良好成效。现第三批12个科普教育基地已完成课程资源开发工作,2009学年起可接受中小学生在其中开展课程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教委和市科委将建立本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加强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中小学生科学探究学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为加强指导,市教委和市科委组织专家编制了《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实施纲要》和各相关科普教育基地教学活动的具体指导文本或教学活动案例,区县和学校可从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专题网(www.shkegai.net)。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区域内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拓展课程资源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可结合本区中小学实际情况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布情况(***1),根据就近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中小学生探究实践的实际需求,制订本区县中小学利用相关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实施指导方案,确定各学段、各年级中小学生的活动重点和活动的基地;同时做好组织安排、经费支持等工作,保障区域内中小学生在科普教育基地的活动能顺利进行。
三、科普教育基地是学校拓展型课程和研究(探究)型课程的实施课堂之一。在科普教育基地实施的科学探究学习活动是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小学应从学校课程实施的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区县实施指导方案要求,制订学校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活动应列入学校及其各年级的课程计划,活动时间在学校拓展型和研究型(探究型)课程的课时中予以保障。
学校组织学生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应组织教师了解科普教育基地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按教学活动的要求设计好方案,并事先与科普教育基地确定活动时间、活动对象群体数量等,以保障在科普教育基地的教学活动的有效实施;活动后,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应认真总结教学活动的实施情况,填写好《上海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表》(见***2)并分别留存。若个别科普教育基地确实因场地等原因难以在学校课程计划内安排活动的,学校可与科普教育基地协商后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等假期组织开展活动。
各中小学应认真做好学生参加科普教育基地教学活动的评价工作,学生活动情况应记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应保证每学年、每位中小学生至少有1次在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探究实践活动的经历。
四、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要求,认真做好安排接待和配套服务工作,完善设施设备的教育功能;同时,应配置能识别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卡的POS机,中小学生凭电子学籍卡进场。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在假期(包括双休日、国定假、寒暑假等)应向有额外学习需求的中小学生个体开放。
五、考核和奖励
每学年末,各中小学应汇总本校《上海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表》,总结本校具体实施情况,并据此对下一学年的实施方案予以调整和改进。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每年9月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总结区域内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情况(见***3),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有关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每年11月,各有关科普教育基地也应汇总本基地《上海市中小学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表》,总结中小学生在本基地开展探究学习活动的情况,报市科普促进中心。
市教委和市科委将根据各中小学、各区县和各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情况,组织考核和奖励。
***:1.科普教育基地联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