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考核评分及会商方案的通知2015年11月23日
沪水务〔2015〕1206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考核评分及会商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建交委):
为加大违法填堵河道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填堵河道行为,促进本市水域的管理与保护,并配合做好本市河道管理养护的市级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过程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对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进行考核评分,作为本市河道管理养护市级考核工作的一部分,并建立会商制度。现将《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考核评分及会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11月9日
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考核评分及会商方案
为加大违法填堵河道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填堵河道行为,促进本市水域的管理与保护,并配合做好本市河道管理养护的市级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过程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对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建立会商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关于开展擅自填堵河道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计划》、《上海市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水务局(建交委)。
三、评分及会商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首月对上季度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的考核情况进行会商,确定上季度评分意见。
四、评分及会商部门
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会同市水利管理处、局综合规划处、政策法规处、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就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及会商。
五、评分方式
会商部门提出评分意见,并通过实名票决制确定考核会商评分意见。
六、考核评分结果应用
会商后,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将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的考核会商评分意见上报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后向各区(县)水务局(建交委)通报考核结果。
***: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的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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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的考核评分细则
执法事项 | 分类 | 扣分说明 | 评价方式 |
违法填堵河道 | 管理缺位 | 总队在查处违法填堵河道案件中,发现涉河项目的建设单位征询河道蓝线划示时,水务管理部门未提出办理填河许可要求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根据总队年度违法填堵河道案件数据确定。 |
总队在查处违法填堵河道案件中,发现涉河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扩初会议(水务部门参加的)上,水务管理部门未提出办理填河许可要求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
总队在查处违法填堵河道案件中,发现涉河的土地复垦项目征询意见时,水务管理部门未提出办理填河许可要求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
总队在查处违法填堵河道案件中,发现涉河的土地储备项目征询意见时,水务管理部门未提出办理填河许可要求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
总队在开展违法填堵河道专项执法检查抽查和重点查过程中,发现区(县)任务清单中的项目存在违法填堵河道行为(该行为在区(县)自查阶段已经发生),而区(县)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
管理越位 | 总队在查处违法填堵河道案件中,发现水务管理部门以河道整治、水系调整等名义擅自同意建设单位填堵河道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 ||
总队在查处违法填堵河道案件中,发现水务管理部门以水面积实体补偿已完成为由默许建设单位填堵河道的,每发生1起扣5分。 | |||
其他因管理不力造成违法填河行为,每发生一起扣5分。 |
备注:1、考核评分细则所指违法填堵河道执法事项包括擅自填堵河道、未经批准从事填堵河道施工及违反许可要求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
2、扣减分项最多为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