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本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4年06月04日
沪教委人〔2004〕48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教育工会、教师奖励(教育)基金会,各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激励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4]6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表彰名额
2004年本市教育系统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项目和名额如下:
1、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54名(其中17名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2、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200名;
3、上海市育才奖300名;
4、上海市园丁奖980名。
二、评选范围
200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本市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2001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998年以来已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及获得“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先进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三、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4]6号)(***一)规定执行;
“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工作按照《关于2004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执行;
“上海市园丁奖”的评选工作按照《关于2004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四)执行。
四、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教育部将发布“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市教委、市教育工会、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将于教师节期间召开全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表彰大会,市教委将受教育部委托向“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授予奖章和证书;市教委向“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育才奖”和“上海市园丁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同时,通过舆论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思想和事迹,以弘扬他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他们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评选、申报办法和工作要求
1、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中小学幼儿教师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地区、学校倾斜。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并使之在推荐人选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加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2、推荐人选要切实保证专任教师数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职工的推荐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
3、推荐人选的评选要特别强调被评对象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防止单纯用升学率作为标准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倾向。
4、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严格评选程序,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六、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评选材料(申报表和2004年评选推荐工作的工作总结,总结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等)报送到指定部门。上报事迹要具体、详实,有典型性、代表性,上报材料要统一、规范。
报送材料地址:
1、高教系统“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三份和评选总结一份报市教委人事处(愚园路460号3号楼508室,联系人:高书凌,电话:52381370);
2、高教系统“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上海市育才奖”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工会基层工作部(陕西北路500号1号楼,联系人:张渭明,电话:62587697);
3、普教、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系统“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总结一份报市教委人事处(愚园路460号3号楼513室,联系人:沈燕,电话:52381376);
4、普教、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系统“上海市园丁奖”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秘书处(愚园路460号3号楼309室,联系人:董继平,电话:52381326)。
***:1、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3、关于2004年上海市育才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4、关于2004年上海市园丁奖评选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5、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育才奖、上海市园丁奖申报表;
6、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育才奖、上海市园丁奖登记册;
7、《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园丁奖获得者登记册》数据库结构及填写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