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理事项的通知2004年06月02日
沪安监管监二〔2004〕54号
各区县安监局、各交巡警支队:
为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避免重复受理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交通事故受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社会机动车辆(即加挂社会牌照的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市交巡警总队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受理情况抄市安监局备案。
二、厂内机动车辆(即在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运输的各类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由市安监局受理,其它事故单位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受理。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民航、码头等内部道路通勤车辆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应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伤认定及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2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解释,告知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