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工作的通知2012年08月10日
沪民救发〔2012〕5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暴雨洪涝、地震、泥石流等灾害,灾区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严重损失。2012年与近10年平均相比,本市将呈现降水略多、高温日数略少、影响台风个数偏多的特点。当前,本市正处于主汛期,发生暴雨洪涝、雷暴、台风等灾害风险很高,自然灾害总体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自然灾害的应对和救助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救灾责任,始终把保障灾区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并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气象、防汛、海洋、地震、农委等涉灾部门的沟通,全力做好自然灾害的应对和救助工作。
二、充分准备,保障到位
要积极指导社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社区要充分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配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场所作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醒目标志;要积极组织社区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避灾演练,切实提升居民的自救互救能力。对孤老、孤儿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众,要逐户查访到位,尤其是要特别关注散居的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对处于危险区域和危险房屋内的受灾群众,要及时提早转移、安置,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迅速反应,及时处置
要科学运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发布的自然灾害信息,履行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灾时反应及时迅速、处置有力、救助有序,提高灾害应急能力。灾情发生以后,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规定,第一时间派出工作小组到灾区核查,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所,受伤灾民及时得到治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遇到区域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困难,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统计灾情,按时上报
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灾情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灾情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信息,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在掌握灾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初步灾情,并在2小时内提供初步灾情汇总情况;灾情稳定之前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应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在5日内上报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值班,随时待命
各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市雨情、风情、强对流天气等各种灾害性气象信息,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组织应对处置灾情。各区县民政部门、街(镇)和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和所有防汛救灾值班人员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待命状态,以保证通讯畅通。
六、安排资金,科学管理
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安排好各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切实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