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05月27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2004年起国家要对已经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受新闻出版总署委托,上海市将进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为确保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范围
(一)申请登记。凡持有2002年或2003年取得的初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现在本市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市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二)申请注册。凡持有2002年或2003年取得的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现在本市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市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上述出版单位系指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含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
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务员、从事地方志和内部资料编辑出版的专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也可申请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经所在出版单位同意。
(二)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经所在出版单位同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或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3、因违反有关出版法律法规,受到省级(含)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登记或注册之日不满三年;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其它情形。
三、登记、注册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须填写《出版单位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1),由所在单位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统一向本市登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申请人持有的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同意登记”专用章。
准予登记后,申请人即取得出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
(二)申请注册。申请人须填写《出版单位责任编辑资格注册申请表》(***2),由所在单位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统一向本市登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在申请人持有的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同意注册”专用章。
准予注册后,申请人即取得责任编辑岗位资格,同时获得在出版物上的责任编辑署名权,可受聘上岗担任责任编辑。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颁发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责任编辑注册证》。
四、登记、注册材料要求
为使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纳入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各出版单位应统一试用由新闻出版总署委托上海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中心组织研制的《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出版单位须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按统一要求输入管理系统软件,形成上报软盘,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连同以下材料一起报本市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机构。
(一)申请登记
1、《出版单位从业资格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4、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二)申请注册
1、《出版单位责任编辑资格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4、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五、登记、注册时间
申请登记、注册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2004年6月15日。
六、登记注册管理机构
经新闻出版总署授权,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为本市出版专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机构。
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
邮政编码:200020
联系人:市新闻出版局人事教育处王冶平
联系电话:***377533、***370176转8518分机
特此通知。
市新闻出版局
20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