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应订未订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2004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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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文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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