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04年05月13日
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鸟类及其栖息地的管理,规范《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农林局制定了《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林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鸟类及其栖息地的管理,规范《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行证》是指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进入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的特殊许可证明。
《通行证》分为五类:科学研究(A)、环境教育或教学实习(B)、特殊作业(C)、一般参观(D)和区域管理(E)。
《通行证》由市农林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科学研究、环境教育、教学实习、特殊作业、拍摄影视照片、一般参观及进行其它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鸟类迁徙高峰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期间,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一般只受理因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特殊作业等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人员的申请。
因防汛抗灾或者灾害性天气影响紧急避险等情况除外。
第五条申领《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面五种类型向保护区管理处或者市农林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由市农林局统一印制。
(一)科学研究(A)
凡需在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或者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应当向市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立项证明以及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2、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区域范围以及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等;
3、计划捕捉动物或者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名称、数量。
(二)环境教育或教学实习(B)
凡需在保护区缓冲区或实验区内从事环境教育或教学实习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单位的介绍信;
2、环境教育和教学实习活动的具体方案;
3、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区域范围;
(三)特殊作业(C)
凡需在保护区特殊指定区域进行适度资源捕捞、放牧牛群、收割芦苇、种青和拍摄影视照片作品等特殊作业的,应当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许可证明以及书面申请向保护区管理处申请通行证。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许可证明或者批准文件;
3、特殊作业的时间、内容、规模和区域范围;
4、爱鸟护鸟自律承诺。
(四)一般参观(D)
凡需进入保护区指定区域参观,且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在保护区管理处填写访客登记表,并申领一般参观(D)通行证;此证在上海农林网(www.shaf.gov.cn)通过网上申请同样有效。
(五)区域管理(E)
凡需要进入保护区内从事与资源管理相关的公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单位的有效证明向保护区管理处直接申请区域管理(E)通行证。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部门对因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教学实习、特殊作业等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同意的,发给《通行证》,其中涉及捕捉动物或者采集动植物标本的,还应当发给相应的采集证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保护区管理部门对因一般参观或区域管理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在保护区主管部门核定的当日入区人数总量内直接发给《通行证》,并在通行证上注明活动区域和参观路线以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通行证专用章。
第八条《通行证》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证,环境教育、教学实习以及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可以申请团体通行证。
第九条《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根据进入保护区活动的不同情况,在通行证内注明有效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往返使用。
第十条依法取得《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从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设置的捕鱼港中心管护站、东旺沙管护站、白港管护站和团结沙管护站中的任何一个管护站进入保护区,并在入口处接受验证管理。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觉接受保护区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不准在保护区内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物及保护设施;
(四)不准在保护区内违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设置宣传牌和标识牌;
(五)不准在保护区内高声喧哗或干扰鸟类的休息、取食、繁殖等活动;
(六)不准随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区管理部门有权阻止进入保护区:
(一)未持《通行证》的;
(二)持过期、失效通行证件的;
(三)持伪造、涂改的通行证、冒用他人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
(四)未按规定接受验证管理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