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11日
沪水务〔2015〕1312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各中心城区建交委,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市排水公司,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水务设施养护实际成本,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效能,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河道维修养护、排水管道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养护成本构成的范围,科学测算养护定额、养护成本及合理利润之间的关系,确保水务设施养护作业经费的科学投入,不断提升水务设施养护作业质量。
二、工作范围
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市排水公司分别选取1-2个直管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各区(县)分别选取辖区内1-2个具有代表性的河道维修养护和排水管道设施养护项目,开展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试点阶段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试点的标段及***分析中介机构。各单位要明确开展养护成本***分析的具体标段,并确定实施养护成本***分析工作中介机构。养护成本***分析工作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实施。
(二)明确养护工作内容及养护成本的范围。根据河道维修养护、排水管道养护的技术标准及相应规范,明确养护作业具体内容、要求,核实设施养护作业量,严格测算并记录人工费、材料费、维修等养护支出。对于养护定额中未涵盖的养护作业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并记录经费使用情况。
(三)***分析养护经费使用情况。严格记录试点项目养护经费使用情况,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养护企业对养护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水务设施养护经费收支必须专账核算,不同项目之间以及同一项目的不同项目明细之间不得混用,并按《养护作业成本目录》核算成本(详见***一);
2、养护企业对养护作业的成本投入是否异常。水务设施养护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计价是否合规、合法、准确;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等投入是否有明显偏高或偏低情况,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作出判断;对一线职工收入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入之比是否合理,一线职工收入能否达到社会平均收入等情况,也要进行记录和分析;
3、养护作业成本归集是否合理。严格会计核算制度,梳理有关费用之间的界限,明确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同养护作业项目之间成本的界限和分摊关系;营运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界限;营运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等。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水务局负责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试点的组织推进工作,市水利处、市排水处要加强对区(县)行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市堤防处、市排水公司负责直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各区(县)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试点工作,借鉴成本规制的方式,仔细核定养护设施总量,科学套用养护定额,***分析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企业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情况的监管,探索建立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养护投入体系。
(三)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对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工作的监管,加强与试点养护项目企业的沟通协调,明确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的内容、要求和责任义务,不断提高水务设施养护成本***分析的质量。
(四)实施评估分析。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细化操作流程和监管环节,研究养护成本控制对策,强化对养护作业质量的监管;由市水利处、市排水处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并提出发挥养护资金的效能措施和建议。
五、试点各方责任义务
(一)养护企业。
1、专账核算养护经费。养护企业须对中标项目养护资金的收支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养护资金用于中标设施日常养护,各养护工程项目之间不得混用。
2、积极配合资金监管。养护企业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对试点项目的专项调查,并积极整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3、养护企业承诺客观核算试点项目养护成本投入,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详见***二)。
(二)业主。
1、保密义务,即业主在开展养护成本***分析和养护经费监管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养护企业成本投入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不论养护企业实际投入养护成本情况如何,在当期合同期限内,不影响中标价的继续履行。
3、建立养护企业诚信档案,一旦在开展养护成本***分析过程中发现养护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降低其诚信等级。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