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2004年05月10日
沪食药监〔2004〕306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零售药店和乙类非处方药柜)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01年12月制定的《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作了修订,并制定了《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和新申请表(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起新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按照“新标准”受理、审批;原已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完成筹建并申请许可验收的,仍使用“原标准”。
二、停止核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对新批准设立的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企业自发文之日起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相应的经营范围。原已核发的《乙类非处方药准销证》在2004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统一办理。
三、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的验收和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规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