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四年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2004年05月08日
沪建建管(2004)第05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以及《关于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做好2004年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在本市工商注册,2004年4月30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管理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企业除外)。
二、年检的管理和组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年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本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不分级)资质企业年检作出审定结论,其中特级资质企业需报建设部作出年检结论。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负责对本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含不分级)资质企业年检的受理和初审,同时负责对各区、县年检工作的检查、汇总。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登记注册的三级及劳务分包序列企业的年检管理和审批。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2003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企业承接业务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企业诚信记录等情况,人员、设备等变动及其他情况。
年检重点是核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受举报的企业和暂定级企业进行资质复查。
“上海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企业的项目经理、业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罚情况等数据是年检的主要依据。
四、年检的方式
年检实行“三色通道”制度,具体按以下三个工作程序进行。
㈠快速审核程序(绿色通道)。
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年检资料后,当场作出年检结论。
适用范围:
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间,经营活动正常,无发生符合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及其他不良经营行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建筑业企业。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建筑业企业经营手册(原件)。
㈡严格审核程序(橙色通道)。
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年检资料后,结合对企业建筑业资质的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
适用范围:
1、主项为暂定等级的企业;
2、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间,按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受过一次处罚,已整改结束的企业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自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送统计部门的2003年度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
4、企业对资质新办或升级时有关承诺的实施情况;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建筑业企业经营手册(原件);
8、其他有关材料(按具体要求提供)。
㈢重点审核程序(红色通道)。
管理部门对企业年检的同时,针对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诚信状况、用工管理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考核,并结合企业整改情况作出年检结论。
适用范围:
1、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间,有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并受到二次以上处罚的企业。
2、受到举报,需进行资质复查的企业;
3、发生过因拖欠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的企业;
4、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自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送统计部门的2003年度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资质复查企业提供);
4、针对发生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诚信状况、用工管理、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不良记录的整改报告(有不良记录企业提供);
5、企业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资质复查企业提供);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建筑业企业经营手册(原件);
8、其他有关材料(资质复查企业按要求提供)。
五、年检的结论
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㈠对于一般企业,按建设部建办市[2004]27号文要求,对未发生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对发生过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的但没有对资质作出处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㈡对于暂定级企业年检,其净资产、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和经营规模符合资质标准,同时没有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净资产、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和经营规模与资质标准有20%以内差距,同时没有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除以上条件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暂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的,转为正式等级;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维持暂定资质等级;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㈢初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未满一年的企业,不作年检结论。
㈣进行资质复查的企业,达不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六、年检的时间
年检时间:从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6月30日。
提交材料时间: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2004年5月11日至2004年5月31日;二级建筑业企业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21日。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汇总表、注销资质企业汇总表报市资质资格办。
七、其他
㈠资质年检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企业的新设立资质,资质主项、增项升级,新增项以及其他涉及企业资质变动的申请。
㈡在沪的中央管理一级及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建设部作出年检结论后向市资质资格办办理备案手续。
㈢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企业名单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㈣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企业,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提示后仍未办理年检手续,其资质证书失效。
㈤在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㈥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特级、一级资质等级企业须在2004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前同时通过建设部网站“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ein.gov.cn/zznj/step1.asp)上报年检数据。
㈦年检有关表格可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海建设网”(http://www.shucm.sh.cn)。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