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2004年05月08日
沪建资管(2004)第0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2004)010号《关于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市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
2003年底前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未申报过注册),并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可申请注册,注册不分专业(在职公务员不予办理注册)。***有关部委或外省市在沪(进沪)单位的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其指定的部门注册机构申报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可复印使用),一式二份,贴好照片,并另外提供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
(三)现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近两年编制或审核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一份;
2、编制或审核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或省、部级以上定额编制大纲(定额编制总说明、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划分等)及定额封面、编制人员名单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一份。
(五)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的注册人员,应提交注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份及本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一份。
(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七)退休人员提供全市统一的退休证复印件一份。下岗、待退休、协保人员,按劳动用工规定与注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报时提供养老金交付凭证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还应提供原单位同意外聘的证明。
(八)在职证明(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应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复印件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用工登记证明)。
(九)2002年底前获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材料必须用A4规格纸张。
(二)材料分装成三套。第一套为一份申请表(表内填表说明页粘贴身份证、造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二套装订顺序为:封面(应有申请人姓名、个人签字、注册单位公章等项内容)、目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至(九)项(第四项除外)规定的材料依次装订;第三套装订顺序为:封面(应有申请人姓名、个人签字、成果文件名称、注册单位公章等项内容)、目录、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依次装订。
(三)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首先登陆上海工程建设资质与资格网www.zzyzg.cn,点击“2004年度造价师注册网上申报信息”(5月12日开通,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712,******0734),按照网上要求于2004年5月16日前完成网上录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受理书面材料的申请。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三)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汇总统一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资格办)。
(四)市资质资格办对网上申报的信息及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申请注册和执业;申报单位不得同时向两个注册机构申报注册,并应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对申报人不予注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申报材料及费用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六、受理时间、地点及有关费用
(一)日期:5月17日至18日受理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申报;
5月19日至20日受理其他单位注册申报。
(二)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三)地点: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南面底楼。
(四)费用:每人250元,注册申报时一并交齐。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