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2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2007]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与我局《关于印发部分财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沪财法[2003]72号)比较,财法〔2007〕13号文中增加了《财政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部分中,特别列示了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时(注:该处罚权限在市局),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特殊要求。另外,在文书的书写格式上,财法[2007]13号文采用的文字表达方式与沪财法[2003]72号文的填充式有所不同,各单位可根据文书书写习惯选择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财法[2007]13号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处罚工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和《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我们制定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格式》、《财政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送达回证格式》等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及《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字[1999]59号)同时废止。
***:1.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略)
2.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说明(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