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等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3日
沪农委〔2015〕357号
关于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农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从2016年起,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在加强农村社区治理,理顺村经关系,实施分账管理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经关系的客观需要。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二)积极稳妥。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三)务实有效。实行分账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
三、职责定位
(一)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村民依法自治,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妥善调解民间纠纷。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协助政府通过村民自治开展农村社区管理,组织社区服务。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经营和管理村级集体资产,提出三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经济收入与分配,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报告资产经营情况,执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和服务成员等职责。
四、账套设置
(一)村民委员会账套的核算内容。村民委员会在没有明确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暂时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管理方式不变。村民委员会新建一个会计账套,名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套的核算内容。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账套名称为×××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支农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农委、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深入村级开展调研,加强对村级分账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账务设置中遇到的问题。
(二)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4号)文件关于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保障的要求。制定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标准。各区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任务,确定本辖区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标准。村级办公经费、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经费一般每年高于50万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集体经济收入保障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托底保障,区县和乡镇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县特别是远郊地区、生态保护区域和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市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制度保障。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经费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行和开展各项公益事业,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规范各项支出。村级组织要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村民委员会的公益支出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谁下达任务谁承担工作经费。加强民主管理。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执行。
(四)监督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情况由各级农经部门进行监管。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其资金使用情况应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加强财务公开。分账之后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使用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一点通上进行公示。要定期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督查,及时解决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因地制宜推进村级分账管理工作。中心城区有农村集体资产的镇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