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15年12月25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各设备监理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修订
一、企业申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
申请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其中,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企业每申请一项设备监理专业,需有符合规定数量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者专业学历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二、受理和资格评审
(一)受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质量技监局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业务受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1.对符合条件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对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质量技监局职权范围,或申请单位的法人注册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格评审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受市质量技监局的委托,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资格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从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产生。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如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需要现场确认的,应当到申请人办公现场予以审查、确认。资格评审完成后,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格评审报告》,在《资格评审报告》中给出是否符合资格许可条件的评审意见。
三、行政核准决定
市质量技监局收到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提交的《资格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资格评审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资格评审意见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决定。
1.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设
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录入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信息管理系统;
2.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管理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个核准单位的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和打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
设备监理单位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专业范围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上包括所有甲级和乙级专业范围,不再分为两本证书。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核准专业范围可以包括行业和设备监理专业。
(一)新申请、扩大专业范围和申请变更的资格证书
凡未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在本通知下发后新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扩大专业范围或者申请证书变更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核准决定后,收回原资格证书,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包括原核准
专业范围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二)其他资格证书
为确保本市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统一性,凡已获得质检
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核发的、或者质检总局单独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核后,统一换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原甲、乙级专业名称按照新的《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变更、打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接收并审查设备监理单位的换证申请。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设备监理单位申请换证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一份及所有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体系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政核准收费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属于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及资格评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向企业收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