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价检(2009)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级医疗机构及本市大型药品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14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规范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8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级别管辖方式进行。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市级相关单位,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所在辖区相关单位。检查工作分三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8月上旬)为政策培训阶段。由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和检查经验交流。
第二阶段(8月中旬至9下旬)为专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同级相关单位,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组成督导组,适时对部分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10月上旬)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在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三、检查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情况;
2、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销售的药品价格是否已由市物价部门公布,有无推迟执行或突破规定零售价格的情况;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加价率制定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市物价、卫生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或作价办法核定;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情况;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情况;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或者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情况;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情况;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情况;
8、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医疗机构的门(急)诊收费明细帐单、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协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提高在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后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检查工作任务。同时要注重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带有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在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上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二)把握政策,突出重点。本次检查处于本市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时期,各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执行的时间不一,会出现“原规定”与“新政策”同时有效执行的情况,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全面把握政策,在检查中区分不同情况,有的放矢,选择突出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际成效。
(三)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违纪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多渠道寻求检查突破,提升专项检查工作的效能。
(四)总结经验,加强调研。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中要发现、总结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认真分析医药价格监管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为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意见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按时提交总结报告,具体包括检查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实施的行政处罚、政策建议、相关调研情况和典型案例等。
五、检查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7]第4号、沪价行[1997]第129号);
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54号、沪卫收[1999]22号);
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第020号);
5、《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6、《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5号);
7、《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
8、《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
9、《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6]014号);
10、《关于取消“输液躺椅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费[2006]23号);
11、《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
12、《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8]015号);
13、《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中医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8]016号);
14、《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02号);
15、《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09]005号);
16、其他现行有效的价格、卫生政策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