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在7月18日的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周贤行介绍了市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的主要内容。
周贤行首先介绍了近年来本市合作交流的基本情况。他说,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国内合作交流工作。2004年以来,合并成立了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加强上海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15条”意见),编制了《上海市服务全国和对口帮扶“十一五”规划》,设立了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初步形成了“组织机构、政策措施、重点规划、专项资金”四位一体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四套班子领导率团先后出访15个兄弟省区市,推进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长三角区域专题合作扎实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形成共识;参与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成效明显,达成一批重大合作项目,与有关省区市建立了资源能源、粮食、农副产品等合作协议;积极参与区域性重大经贸活动,达成合作项目1166个,总金额2067亿元。对口支援成效显著,在8个对口地区无偿投入资金9.96亿元,实施帮扶项目1426个,签署经济合作项目385个,协议资金145.19亿元。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各地来沪投资平稳增长,落户企业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独资或控股企业)40316家,注册资本约1440亿元。
新形势下,上海国内合作交流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后,又相继推出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沿海率先发展的发展战略,国家区域联动协调发展的战略格局基本形成,为上海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二是中央要求上海在继续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的同时,又提出了“四个率先”和“三个服务”(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新要求,要求上海在带动长三角地区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做出更大的贡献。三是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要把上海未来发展放在中央对上海发展的战略定位上,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放在全国发展的大格局中,放在国家对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的总体部署中来思考和谋划,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合作交流工作的方向、目标与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中央对上海的新要求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站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局,谋划推动上海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对原有的国内合作交流服务全国政策意见进行梳理,出台适应新形势的政策意见。
为此,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明确,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起草组,自2007年3月份起,在梳理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26条《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同时,1998年市政府以沪府发18号文颁布、2001年以沪府发43号文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简称“24条政策”)和2000年市政府以沪府发53号文颁布的《关于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意见》(简称“17条”意见)即行废止。
周贤行简要归纳了《政策意见》的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2001年修订的24条政策侧重于“引进来”,2000年颁布的17条意见主要是鼓励企业“走出去”参与西部大开发,现在颁布的26条政策意见,将“引进来”与“走出去”有机结合起来,内容更全面,领域更广泛,重点更突出,体现了上海在注重积聚功能的同时,更为注重幅射功能的发挥,更加符合中央对上海的新要求。
二是既注重连续性又突出创新性。连续性主要体现在对原24条政策和17条意见中目前仍有效或可操作的部分尽可能地予以保留,同时又根据新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并为制定细则提供接口。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工作思路、相关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突出了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考的成果,突出了对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发展的高度重视,突出了政策重点支持的合作发展方向,突出了合作交流组织体系、专项资金、服务平台体系的支持作用。
三是前瞻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政策意见》有相当一部分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着眼长远,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从实际出发,明确了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政策性条款,这些政策性条款通过有关委办局制订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周贤行重点介绍了《政策意见》的框架内容。新颁发的《政策意见》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二十六条:
第一部分,服务大局,开拓合作交流工作新思路。共2条。这一部分明确了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合作交流工作所坚持的四条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二是双向互动、内外衔接,三是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四是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第二部分,立足共赢,积极参与国内跨地区合作。共5条(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上海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在推进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中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内容。
长三角地区――重点是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多层协商机制的作用,加强在规划协调、产业、交通、科技创新、物流、环保、能源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与苏浙两省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的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化升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镇建设协调推进,积极探索在行业标准、规范、规则、知识产权、企业诚信、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反垄断等方面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推动长三角与环渤海湾、珠三角等地区的合作交流以及国际合作;积极参与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建设。
西部地区――主要推进上海产业、技术、管理等优势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的结合,为西部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提供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
东北地区――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重点在重大装备、科技研发、国资重组等方面加强合作,优先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利用上海各类市场开展上市融资、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等,加大上海各类市场服务力度。
中部地区――主要推动上海资源型产业向中部地区转移,引导促进国际产业向中部投资,加强在煤、电、石油、化工、钢铁、汽车、纺织、连锁商业以及农业等领域的合作。
此外,《政策意见》还明确要充分发挥上海人才资源和智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全方位推进人才开发服务全国工作,加强与优势互补省份的战略合作等内容。
第三部分,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共3条(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强调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和“动真情、办实事、求实效”的方针,明确了不同对口地区的帮扶重点,加大了对经济合作、人才开发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统筹和动员激励等相关机制。
强调在西藏日喀则地区和新疆阿克苏地区,援助项目向基层和农牧民倾斜,重点建设扶贫开发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在云南文山、红河、普洱、迪庆四州市,重点援建“整村推进”为主的扶贫开发工程,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共同开发特色产业。在重庆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市夷陵区,重点围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援建社会公益项目,扶持发展特色经济,帮助解决移民就业。
第四部分,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共11条(第十一条至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发展的产业导向,对投资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给予重点支持。为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享受“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在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奖励活动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社会活动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或重点发展领域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纳税水平、吸纳就业、诚信记录等企业经营贡献情况,其主要投资者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由市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及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龄子女,除根据规定安排好义务阶段的就读或借读外,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属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参加本市统一高考。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的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帮助各地来沪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积极为各地来沪开展经贸和各类推介活动提供相关协调服务等。
第五部分,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合作交流工作。共5条(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要求完善市区两级合作交流工作组织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各类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建设和资源共享服务,健全合作交流数据统计制度;加强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吸引各地共同参与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
此外,《政策意见》还明确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落实本《政策意见》的相关实施细则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