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2012年09月06日
沪民社工发〔2012〕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促进专业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自2009年,《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本市培育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通知》(沪民社工发z2009{1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区(县)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了有益探索,本市专业社工机构发展迅速,在凝聚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掌握本市专业社工机构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专业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市民政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开展专业社工机构情况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经本市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从事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既包括机构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的社会组织;也包括机构名称中不含社会工作、社工字样,章程中也未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但主要服务属于社会工作服务性质的社会组织。
二、工作要求
开展专业社工机构情况调查是进一步推动并规范专业社工机构发展,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准备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调查统计工作提供切实保障。要组织相关机构填写《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表》(***1)并附近3年的机构年检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填写《区(县)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汇总表》(***2),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要以本次摸底调查为契机,认真总结本地社会工作发展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制约本地社会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促进本地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形成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情况报告。
各区(县)民政局要在2012年9月5日前,将有关统计表经分管领导签署后,报上海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并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情况报告。
***:
1、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表
2、区(县)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汇总表
上海市民政局
2012年8月21日
***1: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情况表
基本情况 | 名称 | ||||||||
登记时间 | |||||||||
业务主管单位 | |||||||||
主要业务范围 | |||||||||
地址与邮编 | |||||||||
联系电话 | 机构网址 | ||||||||
发起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 | 社工资格情况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
所学专业 | 专职/兼职 | 在机构职务 | |||||||
社工资格情况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原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 | 从事社会工作时间 | ||||||||
其他社会职务 | |||||||||
机构日常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
所学专业 | 社工资格情况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从事社会工作时间 | ||||||||
原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 | |||||||||
工作人员 | 总数 | 民政部社工师资质 | 民政部助理社工师资质 | ||||||
劳动部二、三、四级职业资质 | 上海社工师资质 | 上海社工师助理资质 | 上海社工员资质 | ||||||
社工专业背景 | 专职人员 | 兼职人员 | 女性 | ||||||
资金来源 | 政府购买服务 | 占当年机构收入的比例 | |||||||
政府补贴 | 占当年机构收入的比例 | ||||||||
社会捐赠 | 占当年机构收入的比例 | ||||||||
自营收入 | 占当年机构收入的比例 | ||||||||
其它 | 占当年机构收入的比例 | ||||||||
服务情况综述 |
***2:
区(县)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汇总表
机构总数 | 机构名称有社工、社会工作字样的机构数 | ||
是否成立本区(县)社工协会 | 在本区(县)社工协会登记注册社工人员数 | ||
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机构日常负责人中具有社工资质的机构数 |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总数 | ||
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具有社工资质超过半数的机构数 | 机构兼职工作人员总数 | ||
机构拥有民政部社工师资质人员总数 | 机构拥有民政部助理社工师资质人员总数 | ||
机构拥有劳动部社工二级、三级、四级职业资质人员总数 | 机构拥有上海市社工师职业资质人员总数 | ||
机构拥有上海市社工师助理资质人员总数 | 机构拥有上海社工员资质人员总数 | ||
机构拥有社工专业背景人员总数 | |||
本区(县)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总数 | 本区(县)每十万常住人口拥有的具有社工资质人员数 |
区(县)民政局
填表人:签发人:
注:
1、具有社工资质包括以下几类情况:(1)取得国家民政部社工师和助理社工师职业资质;(2)取得国家劳动部社工二级、三级、四级职业资质;(3)取得上海市社工师和社工师助理职业资质;(4)取得上海社工员职业资质。
2、拥有社工专业背景人员是指具有社会工作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既具有社工资质又具有社工专业背景的人员请分别进行统计。
3、本区(县)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总数和本区(县)每十万常住人口拥有的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数指标已纳入《上海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市发改委将形成相关报告报市区领导。